iCs87.080
分類號:A17
備案號:57064-2017
QB
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(yè)標準
QB/T2825-2017
代替QB/T2825-2006
柔性版水性油墨
Water based flexo ink
2017-01-09發(fā)布
2017-07-01實施
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發(fā)布
QB/T2825-2017
前言
本標準按照GB/T1.1-2009給出的規(guī)則起草。
本標準代替QB/T28252006《柔性版水性油墨》。
本標準與QB/T2825-2006相比,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差異如下:
一增加了標準適用范圍(見1,2006版的1);
修改了黏度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3,2006版的表1及4.2);
增加了細度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4);
修改了pH指標(見表1,2006版的表1);
增加了光澤偏差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6);
增加了初干性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7);
刪除了表干性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2006版的表1及4.4);
刪除了流動性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2006年版的表1及4.6);
增加了附著牢度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9)
增加了抗粘連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10);
增加了溶劑殘留總量、苯及苯系物殘留量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表1及4.11)
增加了VOC含量(見表1及4.12)
增加了有害元素總量限量及試驗方法(見3.3及4.14);
刪除了單件包裝商品的凈含量誤差指標及試驗方法(見2006版的3.2);
修改了檢驗規(guī)則(見5,2006年版的5);
修改了貯存要求(見6.4,2006年版的7.4、7.5)。
本標準由中國輕工業(yè)聯(lián)合會提出
本標準由全國油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SAC/TC127)歸口
本標準起草單位:杭華油墨股份有限公司、廣東天龍油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
司、盛威科(上海)油墨有限公司、洋紫荊油墨有限公司、天津東洋油墨有限公司、北京工商大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高九生、王大田、吳敏章浩峰、馮文照、石晶、辛秀蘭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(fā)布情況為:
QB/T2825-2006
QB/T2825-2017
柔性版水性油墨
1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柔性版水性油墨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驗規(guī)則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本標準適用于以柔性版方式印刷的柔性版水性油墨,涵蓋兩類油墨:適用于承印物為牛皮紙、瓦楞
紙、卡紙、銅版紙等多種紙張的油墨;適用于承印物為經(jīng)過表面處理的多種塑料薄膜油墨。
2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3186色漆、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取樣
GB/T13217.1液體油墨顏色檢驗方法
GB/T13217.2液體油墨光澤檢驗方法
GB/T13217.3液體油墨細度檢驗方法
GB/T13217.4-2008液體油墨粘度檢驗方法
GB/T13217.5液體油墨初干性檢驗方法
GB/T13217.6液體油墨著色力檢驗方法
GB/T13217.7液體油墨附著牢度檢驗方法
GB/T13217.8液體油墨抗粘連檢驗方法
GB/T23986-2009色漆和清漆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VOC)含量的測定氣相色譜法
QB/T2929溶劑型油墨溶劑殘留量限量及其測定方法
QB2930.1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測定方法第1部分:可溶性元素
QB2930.2油墨中某些有害元素的限量及其測定方法第2部分: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
3要求
3.1技術指標
應符合表1規(guī)定。
表1技術指標
項目
指標
序號
紙張類柔印水性油墨
薄膜類柔印水性油墨
顏色/級
≥
4
4
黏度1/s
16~85
16~85
123456789
黏度2/s
8~60
8~60
細度/μm
≤
25
25
pH
70
7.0~10.0
7.0~10.0
光澤偏差(60°)1%
±10
±10
初干性/(mm/30s)
5~50
5~50
著色力1%
95~105
95~105
附著牢度/%
≥
85
1
QB/T2825-2017
表1(續(xù))
指標
序號
項目
紙張類柔印水性油墨
薄膜類柔印水性油墨
10
抗粘連/%
≥
90
11溶劑殘留總量/(mg/m2)≤
5
12苯及苯系物殘留量/(mg/m2)≤
0.5
13VO含量/%
≤
10
10
注:檢測黏度時,黏度1采用涂4號杯,黏度2采用日制察恩4號杯,兩種儀器檢測只需采取一種方法檢測即可
3.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
應符合表2規(guī)定。
表2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
單位為毫克每千克
元素名稱鉛(Pb)汞(Hg)砷(As)鉻(Cr)鎘(d)(sb)鋇(Ba)硒(se
限量(mg/kg)90
60
25
60
7560
1000500
注:可溶性元素的限量指的是干樣中的限值,即油墨成膜干后的樣品中的含量金紅墨、大紅墨的鋇元素的最
大限量不在此范圍內。
3.3有害元素總含量限量
鉛(Pb)、汞(Hg)、鎘(Cd)、六價鉻(Cr(V)的總含量限量應小于100mg/kg
4試驗方法
4.1印刷儀與承印物規(guī)定
4.1.1印刷儀
油墨采用標準180線柔性版印刷試驗儀進行印刷,容量為16.6cu.cm/sqm
4.1.2承印物
不同用途油墨選用不同類型的承印物。紙張油墨推薦選用銅版紙,薄膜表印油墨宜選用PE薄膜(表
面張力不小于4×102N/m),薄膜里印油墨宜選用BOP薄膜(表面張力不小于410-2/m)
4.2顏色
按GB/T13217.1進行試驗。
4.3黏度
4.3.1黏度1按GB/T132174-2008中第2章規(guī)定進行試驗。
4.3.2黏度2按GB/T13217.4-2008中第3章規(guī)定進行試驗。
4.4細度
按GB/T13217.3進行試驗。
注:若試樣油墨若泡沫較多,可靜置待氣泡消失再試驗若試樣油墨在刮板細度儀上鋪展不良,可在試樣油墨中添
加1%左右的潤濕劑再試驗。
4.5ph
4.5.1計算方法
pH計是以電位測定法來測量溶液pH的。
使用pH計對油墨進行測量,以兩份試樣測量值的平均值作為檢驗結果,并按公式(1)計算:
2
QB/T2825-2017
pHi+pH2
pH-
……(1)
2
式中:
pH
油墨的pH;
pHi
試樣1的pH;
pH2
試樣2的pH。
4.5.2工具與材料
pH計檢測儀器要求及常用材料:
a)pH計(最小分辨率0.02);
b)標準緩沖溶液;
c)蒸餾水;
d)濾紙。
4.5.3檢驗步驟
用標準緩沖溶液校準pH計,蒸餾水清洗電極頭部,用濾紙吸干,然后測量試樣的pH,進行兩份試
樣平行試驗。若兩份平行試樣測定pH的差值大于.30單位,則應重新測定
4.6光澤偏差
油墨光澤按GB/T13217.2進行試驗,并按公式(2)算光澤偏差:
G=
g2-g100%
……(2)
GI
式中:
G
光澤偏差;
G2
試樣光澤;
G
標樣光澤。
4.7初干性
按GB/T13217.5進行試驗。
4.8著色力
按GB/T13217.6進行試驗。
4.9附著牢度
按GB/T13217.7進行試驗。
4.10抗粘連
按GB/T13217.8進行試驗。
注:GB/T13217.8用是油墨面與油墨面對折,本標準檢測時更改為油墨面與承印物背面(非油墨面)的抗粘連,即
油墨的粘背性測試。
4.11溶劑殘留總量、苯及苯系物殘留量
按QB/T2929進行試驗。
4.12VOC含量
按GB/T23986-2009進行試驗。
4.13有害可溶性元素的最大限量
按
按QB2930.1進行試驗。
“標樣”是指采用客戶的表觀要求樣品或者參考客的標準樣品。
3
QB/T2825-2017
4.14鉛(Pb)、汞(Hg)、鎘(Cd)、六價鉻[Cr(V)]的總含量
按QB2930.2進行試驗。
5檢驗規(guī)則
5.1組批與抽樣
以一次性投料單機或機組完成的單位產(chǎn)品為一批。產(chǎn)品按GB/T3186方法進行取樣,樣品應分兩份,
一份封存?zhèn)洳?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。
5.2出廠檢驗
出廠檢驗項目:顏色、黏度、細度、pH
5.3型式檢驗
5.3.1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規(guī)定的全部項目。
5.3.2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:
a)新產(chǎn)品或老產(chǎn)品轉廠生產(chǎn)的試制定型鑒定;
b)因結構、材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,可能影響產(chǎn)品性能時;
c)長期停產(chǎn)后,恢復生產(chǎn)時;
d)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部門提出要求時;
e)正常生產(chǎn)后,型式檢驗周期為6個月,有害可性元素的最大限量,鉛(Pb)、汞(Hg)、鎘
(Cd)、六價鉻[Cr(V)]的總含量檢驗周期為1年。
5.4判定規(guī)則
檢驗結果中全部指標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則判該批產(chǎn)品為合格品。若有1項及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
準要求,則從同批產(chǎn)品中重新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,復檢后仍有1項及以上不符合本標準要求
時,則判該批產(chǎn)品為不合格品。
6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標志
產(chǎn)品包裝上的標志應有商標、企業(yè)名稱和地址、產(chǎn)品名稱、型號、批號、生產(chǎn)日期、保質期、凈含
量及產(chǎn)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。當用戶有要求時,附上使用說明或產(chǎn)品安全使用說明(MSDS)
6.2包裝
本產(chǎn)品屬于非易燃液體,用帶有塑料內膽的鐵桶或塑料桶包裝。
6.3運輸
6.3.1產(chǎn)品在符合6.1的包裝要求下,可用車、船、飛機等交通工具運輸。
6.3.2運輸及搬運中,不應拋、摔、碰撞,以防包裝破損泄漏造成環(huán)境污染。
6.4貯存
6.4.1產(chǎn)品不應露天存放,可存放在陰涼通風場合,儲存溫度5℃~40℃左右。
6.4.2產(chǎn)品在符合6.4.1存放條件下,自生產(chǎn)之日起,有效貯存期為1年,特殊產(chǎn)品(如金銀、珠光、
熒光油墨)除外。